何斌笑着说:“这和明国商人欠郑家的钱是一个道理,郑家也借荷兰人的钱做买卖。在温百陵那里,我得到了一些具体的消息。”
大约在崇祯十三年的时候,那时的郑芝龙已经成为福建总兵,彻底控制了中国商品的输出渠道,结果就是荷兰商船采买不到足够的中国货物,因此无法在日本获得足够的白银和铜,而这些贵金属在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东方内部贸易之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在崇祯十三年时,大明朝廷下令不许前往日本贸易,因此郑芝龙与荷兰东印,度公司达成了对日贸易协定。
郑芝龙每年向荷兰东印,度公司贷款一百万荷兰盾,大约相当于二十五万两白银,这些荷兰盾会使用三个月,每个月的利息是百分之二点五,而换取的则是荷兰船只免费为郑芝龙运输前往日本的货物。
此外郑芝龙答应,双方在日本出售的货物规模是一样的,但荷兰人出售货物的百分之四十利润要交给郑芝龙。
当然,在这个协议之后,郑芝龙发现,朝廷根本无法控制自己去日本的贸易,而且因为朝廷限制,反倒是其他人去日本贸易减少了,因此他并未完全遵守,反而偷偷垄断了对日贸易。
以至于到了崇祯十五年的时候,荷兰人就几乎采买不到生丝等这类在日本很有利润的货物了。
而郑芝龙依旧继续着这样的协议,毕竟每年二十五万两银子,却只有一万八千两的利息,这下连买卖的本金都有了,还能白嫖荷兰人的货船空间,和百分之四十的利润。
因为每年一结,所以崇祯十七年荷兰人贷给郑芝龙的二十五万两银子还没有归还,何斌发现的就是这笔钱。
听明白这些,李肇基说道:“郑芝龙借荷兰人的钱,关我毛事,反正我是不还的。父债子偿,让他去南京找郑森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