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太子臣朱若峰谨奏:为变法图强、求长治久安事。
儿闻天下之治,有因有革,期于趋时适治而已。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保守若涑水先生,亦曰:‘正统不必常相继‘。制度为琴,人力为瑟,琴瑟不调,不解而更张之,不可鼓也。夫天下有愿治之心,父皇有必为之志,故颁布《明定国是诏》,励精图治,以安天下。儿不揣愚陋,日夜思惟,谨就今时之所宜者,条为十三事,开款上请,用备圣明采择。伏乞圣慈垂鉴,俯赐施行。计开:
一、考核法
儿闻人主之所以驭其臣者,赏罚用舍而已。用舍赏罚之当,在于综核名实。愿父皇慎重名器,爱惜爵赏,用人必考其终,授任必求其当,有功于国,公侯不吝;无功于国,敝袴勿予。
乞敕下吏部严课之法,审名实之归,改京宫及外官三六年之考为一年一考。年初着京师外省各衙门之官,拟定计划;次年初考核,超额者优秀、达标者称职、未达标者不称职。须明白开具,以为殿最,赏罚进退,一以功实为准。毋徙眩于声名,毋尽拘于资格,毋摇之以毁誉,毋杂之以爱憎,毋以一事概其平生,毋以一眚掩其大节。改革之要,首在吏治,伏乞圣裁。
二、新常平法
儿闻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
古时以常平法,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丰则贵取,饥则贱与,保护农户,以固国本;宋时改以青苗法,折储粮为本钱,低息放贷于农户工匠,抑豪绅高利盘剥,“民不加赋而国用足”。
此二法皆有利弊。父皇令大明钱庄放贷于农工,实兼具二法之长,避其之短也。然钱庄放贷,需有抵押,贫户薄产,难享其利。儿以为可让贫户请富户担保而贷之;若遇诚实守信之贫户,无担保亦可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