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魏霸主

第1030章 代号“寂灭”

字体:16+-

自从《魏国国民利益优先保护法》被冉明提交到内阁,就引起了魏国各个阶层的高度关注。按照法律程序,提交的议案需要审议和论证,各个媒体都全程跟踪报道,这让《保护法》成了魏国曝光率最高的名词。

各地的士绅,宗族族老和以及影响力较大的名士,皆向各级官府提交他们的心声,魏国民众无比期待这个法案能够顺利通过并实施,成为魏国法律。不少郡县甚至出现百姓联合递交万民书的事情。

就在《保护法》议案还在审议的时候,黄帝纪元4796年8月19日,魏国皇帝冉明正式下旨内阁,抽调精干力量,正式修订《魏国国籍法》,《魏国国籍法》有三大部分组成,既魏国国籍的获得方式,退出方式,以及管理方式。国籍法明确规定,魏国不准其个人或民族保留两种或两种以上国籍,若其本人或民族获得他国国籍,将视为自动放弃魏国国籍。魏国子民与外国人结婚,并且随外国人离开魏国居住,则视为自动放弃魏国国籍。

魏国国籍分为三个等级,既夷籍,归化籍,汉籍。但凡魏国境内魏国华夏族子民受魏国法律管辖者,可自动获得魏国国籍之最高等级汉籍。但凡出生于魏国境内,接受魏国法律管辖的羌、苗、鲜卑、铁佛、獠等部族子女。但凡非出生于魏国及其境外领地而其父母均为魏国子民,且于其出生前其父或母并曾于魏国或其境外领地居住者;凡出生于魏国及其境外领地而其父母之一为魏国子民并于其出生前曾于魏国或其境外领地居住,另一人则虽非魏国子民而为魏国子民者;凡出生于魏国境外领地,其父或母为魏国子民并于其出前曾于魏国境外领地居住者;凡非出生于魏国及其境外故地,其父或母为外国人,而另一为魏国子民,并于子女出生前曾于魏国或境外领地居住在十年以上者,其中至少于五年达十六岁以上之年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