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约的内容当然出自赵启之手,条约的文本用了汉字和波斯文字两种文字书写。
条约中明确规定:
第一条;萨珊王朝为华国的属国,萨珊王朝的君主须向华国称臣。萨珊王朝每年需向华国进贡黄金十万两,白银五十万两。
第二条;对于此次萨珊王朝挑起的战争,萨珊王朝须向华国赔付因为战争造成的各种费用。总计需向华国赔付黄金一千万两,白银三千万两。
考虑到萨珊王朝的支付能力,第一年赔付黄金五百万两,白银一千万两。
其余尾款需在五年内付清,每年黄金不少于一百万两,白银不少于四百万两。
第三条;萨珊王朝将割让后世的巴基斯坦部分和印度西部给华国,华国全面接手上述地区进行管理。
第四条;萨珊王朝需在国内抽调三十万的青壮年奴隶送到华国境内,其中女性二十万,男性十万。
第五条;华国在波斯湾内划出指定区域,华国可以在此区域建设港口并可以驻军,萨珊王朝不得干预港口内的任何事物,港口内区域执行的也是华国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华国的商人可以自由出入萨珊王朝各地进行商业活动,萨珊王朝需保障华国商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萨珊王朝在其境内划出几大区域,华国在这些区域内可以拥有在这些区域内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第八条;萨珊王朝在与华国交界处不得驻军。
第九条;双方可以互相设立联络处。
第十条;萨珊王朝将派一名王子和一名公主到洛阳常住,作为人质。
第十一条;此次双方战役中,华国军队收缴的财物归华国所有。俘获的士兵也有华国军队处置。
萨普尔二世看到这些条款后心惊肉跳,但是他又不敢有任何的异议,只好提笔签字,然后盖上了萨珊王朝的国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