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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9章:杀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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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宋朝法律,不管是否枉法;只要官吏接受了当事人的钱财那就会被判定为犯赃。

宋朝律令在防治官员贪腐的法律规定上较前朝历代更加严密,官员的各种违规乱纪贪腐均在法律的监管之下,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但是宋朝对贪官污吏的惩治力度上却是有所减弱,从北宋至南宋,总体上呈现出越来越宽的趋向。

这就给打击官员的贪腐不法留下了隐患,不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官员贪污腐败的扩大化。

宋朝还启用了监察管理部门来监察贪污腐败现象,监察制度在封建国家管理占有重要地位;它能够有效地监察官员的非法举动,保持封建统治秩序的基本稳定;打击贪污渎职,以防范封建政治的腐败。

为兴廉黜贪,宋初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体系。

中央的监察机构为御史台,其职能大体仿唐制;专司“纠察官邪,肃正纲纪”之事。

同时又在地方设监司、通判等,加强了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和控制。

除了立法和监察,宋朝还十分重视对官员的考核制度建设;考核制度较之前更全面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改进和创新。

宋朝把官员是否有贪污腐败行为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树立良好的为官之风;激励各级官员奉公克己,廉政爱民,防止询私柱法、以权谋私起到了重要作用。

赏罚分明,力戎滥赏虽不能从根本杜绝官员贪污腐败;但对打击宫员不法贪赃,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气有着积极的意义。

如何对官员进行有效的奖惩赏罚,建立良性的激励机制,是宋太祖非常关注的话题。

宋初建立伊始,宋太祖就十分重视对官员治绩的奖惩,功劳、政绩、无赃罪及年限是获得奖励的主要条件。

建隆三年,太祖采纳知制浩高锡的建议,规定“诸行赂获荐者,许告巧。奴婢、邻亲能告者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