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辅宋

第六十六章 宋与南洋贸易协定(下)

字体:16+-

大宋历大中祥符三年正月初六,南洋占城国都城佛逝城。

大宋方:海运使主使李贤,海运府书记吏黄勇,舶司府从事杜小亮,以及二十五海商代表。

占城方:太傅杜罗安,国相多瑙,户部吏味曾,及新生的海贸司共计二十二位本地代表。

并以占城国国王为主要见证者。

正式于占城国王宫大议政大殿,签署《宋于南洋占城国贸易协定》。

第一条,基于平等互利的准则,两国之前秉持着自愿、以造福两国朝廷和百姓的出发点,签订此条约。条约有效期为两百年,两百年内,但有需更改的项目,需两国共同商议决定,任何官吏和府衙,不得对此妄加干涉。

第二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海贸之事将独立存在并运作。两国海贸及相关商贸往来,需由两国咱们的部门加以对接,税务等问题,由此机构加以管理,不得妄自加税。且本国官吏,亦不得私加干涉,但有发现,大宋(占城)有权力在专门组成的海商贸易委员会加以申诉,进而,将从实际出发,于之经济处罚。

第三条,大宋作为首倡国,享有条约内的一应优先条款,宋人的合法利益亦需要得到保障和维护。但有占城国(南洋诸国)于大宋的货物商品予以打压大宋本土商品,大宋海运府有权于之反倾销反公平交易准则之调查。而占城国作为和大宋缔结贸易协议的首个国家,享有更低价格由大宋进口货物的权力。

……

协议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占城国保留,另一份由大宋朝廷保留。分别大宋文字和占城文字加以书写,并以石壁雕刻,约定立于两国管辖府衙之外。

天空中的阳光相当火辣,于王宫的协议签署仪式,持续了大约一个时辰,内中还有专门的人,当着签约之众分别以两国语言加以朗诵。

协议签署之后,即是宴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