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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章 田家二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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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判后,离轩将众官员留下来,细解改判的理由和如何正确理解秦律关于禁止私斗的立法原意。

让“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是秦律禁止民间私斗的立法目的,公战乃为国而战,私斗乃泄个人私愤或者为个人利益而斗,两者不是规模上的区别,而是行为起因上的区别。奖赏公战、惩罚私斗,有利于鼓励民众为国而战和维护社会治安。若能禁绝以种种理由进行的私斗,则民间秩序必然大好。

因此,在法律上,私斗不讲理由,只要是为个人利益或者个人情绪而起,则均应进行惩处。二男子相斗,看似因妇人不守节,其实只是二人的私心私利作祟,若不惩处,什么样的私斗没有客观理由呢?杀人犯还有其杀人的理由呢,是否因为他有理由就不惩处了?

各官员心中敬服,但有官员提出,妇人不守节乃是事实,为何对**妇之行不予惩处?

“秦律无**妇一说!”离轩直接对此进行答复,“妇人之行,并不为律法所禁,故其行为不应为律法所惩。私相约斗,乃二人各自行为,妇人未参与,也不知悉,故与妇人本无关系,《法律答问》于此明确答曰‘勿论’。”

至于其中包涵的关中与中原的文化道德差异,则不是一时之间能够理清的,甚至不是此时的离轩所能理清的,离轩只要让他们正确理解律法规定就行了。

秦律对妇女在各类案件中的地位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厘定,比如妇女不知情下用了丈夫盗来的钱财,并不与丈夫同罪;丈夫有罪没收财产,属于妻子的私有物品,可以继续保留而不必收缴;丈夫盗窃后隐瞒盗窃数额,妻子以所知晓的数额论罪……既体现了罪刑法定的特点,也体现了罪刑相适的一面。

离轩结合邯郸郡发生的相关案例,对类似案件进行举一反三的解说,让各级官员明晰了涉及的法理。随后,吩咐南门榀将这几个案例的处置报廷尉,相信会成为指导全境相关案件处理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