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明:转生成崇祯,我成了千古一帝

第一百九十五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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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王朝的继承权,遵循了唐宋时期的古老法律,将身份和财产的传承,分为直系和联姻,还有性别不公平。

但在继承的特定体制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改变和发展,其中以继子制度更为灵活、私生子的继承性有所提高。

大明律法,继承人须从嫡系旁系或旁系旁系子弟中挑选,并以同等的身份地位,不可有次第之分,也不准以其他姓氏为嗣。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是“继承”,但是如果“继承人不能尽孝,则可以起诉其他继承人。

大明中叶的律例更灵活,更自由,补充说:“若义夫、女婿为妻所乐,以其相貌为依托,不得以继子和本生的父母为要挟,按大法令,不得将家产分出去”。

继承人选择最亲近的人为继承人,这就是“选择继承人”。

唐代奸生子是没有继承权的,宋朝则放宽了,到了金元时期,奸生子可以由四个儿子和三个庶出的儿子来继承。

明朝法律对外孙子女的遗产分配为二成。若没有儿子,另有继承人,那么,私生子将平分家产。如果没有继承人,则该名男子可以完全占有该财产。

虽然大明开国以来,一直在贬低长子的身份,提升庶出的身份,可是对于嫡系继承人的继承制度,却并没有被取消。

这是在“国家独裁”的基础上,

不管是直系血脉,还是那些诡异的血脉传承,都只有一条路可走。

否则,任何一个选项都会使国王们在权势与实力之间产生巨大的冲突。

而正是由于这样的冲突,独裁君主才有了打破“家国”和“私”的局面,在客观上成为了“社会的一种“公众力量”。

从这一点来看,继承权是家族统治的根本。

小皇帝这么做,固然可以让孔家成为朝廷的一部分,让权力在短期内得到了极大的强化,但也有很明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