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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章 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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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制度的实行,使得晋朝的公务人员没有了后顾之忧,并且以从事公务为荣,为晋王朝吸引了大批有用的人才。在高薪养廉的同时,要求各个郡、各个诸侯国的郡守和国相要3年1次下县巡察,任务是:一是,接见县级部门的官吏,查看当地的风俗好坏,规范当地的礼仪和法律,考察地方度量衡是否准确,到乡间对于老人嘘寒问暖,要亲自到百岁老人家中拜见;二是,要点检重审监狱里的犯人,详细查看当地百姓的疾苦和地方官员的得失;三是,要教导大家崇尚教化,勤于耕作,要勉励学者,勤于思考,遵守法律,不要传播学习百家中的那些个末等的学问,查看到的好学孝顺品行高尚的人,要向朝廷举荐;了解到的品行不好,不孝敬父母,不友爱兄弟,不遵守法律的,要予以制裁。四是,考评当地官吏成绩。当地的人民困苦,农业凋敝,社会治安不好,监狱的犯人又多,官场没有规矩,以下犯上,没有礼仪的,那对这个地方就要投否定票;对于官员自身的廉政尤其是对上阿谀奉承,自家莫名其妙的有钱的,要暗中观察上报。

第三件事,颁布《泰始律》,并把死刑条款抄写下来,在全国的各地驿马车站及招待官员的官舍,广为张贴,使人民周知。还是在司马昭执政的时候,就已经命令贾充、羊祜、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制定新的法律,其实,根据《晋书,刑法志》的记载,参与编纂的一共有14人,他们分别是:车骑将军贾充、太傅郑冲、司徒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及吏部令史荣邵等,其中杜预承担了大量繁重的工作。这14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礼法之士,如贾充、郑冲、荀顗、荀勖等;一为玄学之士,如羊祜、裴楷等。到泰始4年,这部法律终于制定完成。就是我们通常称的《晋律》。《晋律》在体例的设置、条文的安排更为合理,用词也更确切。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篇目也从十八到二十篇,丰富了内容。另外,把礼制和法律进一步融合,礼的内容有的直接写成了法律条文;设立了“杂抵罪”,成为后来官当的雏形;《晋律》还第一次正确区别了律和令两个重要法律概念,把法律解释为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典,而政令则解释为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典。在儒家文化的熏陶下,《晋律》最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研究法制史的学者认为:西晋时期,确立律、令二分,并建立纳礼而入律令、违礼令而入律原则,这是律令制度发展的一大突破,借助“令篇”展现儒学思想。陈寅恪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关于西晋时期编修律令呈现儒家化一事,今日已是学界共识。是此说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