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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章 案情解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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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儿子包括儿媳,若向官府告发父亲、公公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儿媳处以重刑。

当然,亲亲相隐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其例外情况的。由于亲属相隐的理论基础在于“孝”,而根据儒家理论,封建社会的最高利益自然是臣民对君主的“忠”,那么,当忠和孝发生冲突的时候,只有舍孝而取忠。因此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也就是说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罪,不适用同居相隐这个原则,必须揭发。(谋反和谋叛都好理解,这个“谋大逆”的罪名,是指破坏封建皇帝的宗庙、陵墓及宫阙的行为。)

郭琪亲眼目睹了陈老头奸杀自己的妹妹,这个罪不属于三种例外的罪名,所以,她有义务隐瞒,这种义务不单单是家丑不可外扬的道德义务,更重要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如果违反,一方面会被当时的道德伦理所不齿,另一方面,她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郭琪才一直不肯说出来,但是,陈迪不相信郭琪会坚守这个秘密,由于这涉及到陈老爷子的声誉进而涉及到陈家的安危,陈迪才下决心杀人灭口。

而郭琪为什么不说陈迪掐自己的事情,是也是古代纲常伦理的要求,《大明律》甚至把它规定为一种法律责任“妻不证夫”,另外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如果她说出陈迪,就必然要说明陈迪为什么要掐她,这样就不得不说出陈老爷子奸杀郭琳的事情。

为了守孝道,包括严守妇道,履行法定的义务,郭琪才不得不把妹妹的死放在一边,坚守着这个秘密,但她的行动并没有打消陈迪的顾虑,还是买凶让洪老大他们帮自己杀人灭口,这才引出这场更大的杀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