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的几位成员同时收到了顾铁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
To 同志们:
我最近一直在考虑人吃人的法律问题。吃人这件事本身犯了侮辱尸体罪,可如果为了生存不得不吃人,则可应用《刑法》第二十一条的紧急避险原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不亲手杀死别人(中国也没有对见死不救量刑的法律条款),被迫吃人就是无罪的。我不是法律专家,只想问问其他国家的情况是不是类似?这大概是个挺有意思的话题。
附上一本很有价值的专著《中国古代食人考》,里面或许有青铜盒子的线索。—顾铁
P.S.今天是中国的农历新年,最近大鱼大肉吃多了肚子真难受,身体是革命的本钱!祝大家都好胃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