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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以多继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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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以上两章中已讨论过了继替过程中世代和世系等问题,在讨论的时候,为了方便起见,曾假定继替过程中上一代和下一代双方数目上是相等的,一对夫妇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男婚女嫁之后,一个家庭继替另一个家庭单位,社会地位和财产可以原原本本地传下去。可是事实上并不常是这样简单的。人类对于生育还没有充分依着计划进行的把握。有时,夫妇可以不生孩子,生了又不一定长大;长大了,又因为单系继替原则,可能是依旧不能继替自己的父母。有时,孩子又生得太多,有资格继替的可能很多,继替时也就不免有种种困难发生。这两章我们就要讨论这些问题了。

人口的控制

我在上面曾说过,生育制度的功能是在维持社会结构的完整。每种形式的社会结构在容量上多少是有一定的;因之,在一固定的社会结构中,人口也常常是不能有太大的变动。若是社会结构不变,而人口增加,社会上各种活动也必然不能有最大的效率。譬如,一个人本来有能力可以耕种20亩田,技术不改变,而人数加了一倍,每一个人只有10亩田可以耕,这社区里的人就会浪费一半的劳力;若是他们生活单靠土地的收入,则他们的生活程度也会降低一半。为了社会结构的完整,人口不宜减少;为了社会的效率,人口也不宜增加。我这样说,并不是在描写事实,因为事实上,人口的消长还不能完全受人的控制。可是在事实层次里,这原则是存在的,人口太多或太少对社会上每个人的生活都会发生一些不良的结果。人口学者有人口适中点的理论,也就指这社会结构完整和效率的配合。

人口适中点是以整个社区的人口为对象而说的,似乎是一个理论问题,其实,当人口离开适中点时,在社区中生活的人所受到的不良结果就会表现在继替过程中,子息太多或太少的困难中。在一个生产固定的社区里,子息太多,立刻会发生怎样才能使子息得到足够的生活资源的问题。抚育本来就包括了给予后来者足以独立负责生活的社会地位和财产的责任。一个健全的社会不能容许负有抚育责任的人不能完成他们的任务。若是有一个社区,进入社区的许多分子大部得不到他们足以独立负责生活的条件时,这社区必然不能安定。它不是入于扰动不安,就必须改变社会结构,或扩大资源。换言之,社会多少要保证每个为父母的人不致因子女的长成而发愁。若发愁的话,那就表示这社会的结构还没有达到可以安定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