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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亲属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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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上所讲的多少是集中在夫妇和亲子所构成的基本三角之内。当然,我把分析的对象限制在这三角形内是为了方便而已。我已在很多讨论中走到了这三角形的边缘:在论抚育作用时,我曾说,抚育的责任虽则大部分由父母担负,但并不限于父母。我又在论居处的离合和说明母居和父居的意义时,更无法避免提到家庭和家庭之间的关系。在论社会性的断乳时,也涉及三角形的蜕化过程。继替过程本来就是在抚育作用完成时,上一代的家庭怎样交代给下一代的家庭的过程。讨论到这里,要给生育制度一个比较完全的了解,不能不把从抚育和继替各方面所发生亲属的扩展加以综合的叙述。

亲属的建立

亲属是从生育和婚姻发生出来的社会关系。它和生物性的血统关系是不尽相同的。亲属关系的确立虽有一部分是根据血统的生物关系,但并不是必然的,因为在社会关系中“生育”也是社会性的。我已一再说过亲子关系是可以脱离生物关系的。而且,若是根据生物关系来确立亲属,亲属的范围一定是双枝并茂,父母双方一样重要,但是事实上很少这样的例子。一般说亲属总是单系偏重的。这是说即使在有血统关系的亲属中,还是要加以选择,加以社会的记认。凡属虽有生物关系而没有社会记认的人并不能进入亲属的范围。再说,亲属关系确立的原则中包括婚姻的结合。夫妇是亲属的中心关系之一,配偶的父母兄弟以及他们的配偶,都包括在亲属范围之中。这些亲属显然是没有生物上血统关系的。因之,我们要分析亲属范围的构成,不能从个人的生物基础出发,而应当以家庭这三角结构为起点,去追寻亲属关系扩展的社会因素。

我用“扩展”一词来形容亲属关系的发生过程,是想从动态上来看这现象。亲属的基础,在我看来,是抚育作用,而不是生育事实所引起的生物关系。从抚育作用来看,家庭并不常能包办这任务。家庭不过是完成这任务的基本单位。生活内容的增加,文化水准的提高,使抚育作用推出了家庭的范围。所以我在上文说抚育作用固然常以家庭为中心,但并不限于家庭。抚育作用推到家庭之外,而依生育及婚姻关系的路线时,就形成了亲属。亲属也就从家庭这三角结构中扩展了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