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役权的法规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
简单说,就是拥有地役权的地块主人,可以干涉供役地地块主人,在供役地上的行为。
当然,干涉的程度和干涉的范围,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聚焦到周舟这里,当年老周先生出资购买那742英亩土地的时候,就顺带着从缅因州政府那里,把周围十万英亩土地的地役权一并购买了。
老周先生当时就是为了给自己的孙子,打造一个私人猎场,从而满足孙子的爱好。
仅仅742英亩的土地,当然是不够那些野生猛兽们栖息的。
所以就要以地役权,确保周围十万英亩的森林不被破坏,可以容纳足够多的野生动物。
只不过,老周先生毕竟对打猎不那么熟悉,也无法准确把握自己孙子在狩猎方面的兴趣爱好,一座耗费了大量心思的猎场,并没能让周舟的前身多么留恋。
最后,老周先生知道事不可为,也就渐渐淡了心思。
老杰克本身是被老周先生雇佣到猎场来,陪着周舟的前身打猎,顺便保护那位真正的富三代在打猎时的安全的。
等到老周先生放弃了对猎场的关注,老杰克也就顺势选择离职,并且在不远处,以极低的价格,购买了一片小小的土地,做为自己的私人猎场,并且向外经营。
缅因州中北部的森林土地,本就价格低廉,再加上还是失去了地役权,需要承担供役义务的土地,价格之低,可以想象。
而老杰克却又是深知内情的。
拥有大范围地役权的地块主人,根本不在意行使这一权力,身为供役地,享受了低价,却又不需要真正付出什么,到哪去找这种好事?
更何况,老周先生当年顺带着买下那么大片土地的地役权,使周围的森林不会被开发,背靠这样的环境经营猎场,不就相当于是自己买了地役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