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自我意识视角,不仅仅限定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还贯穿于整个《德意志意识形态》。[1]而且,自我意识通过感性的普遍性被认识这一点,在联想到与费尔巴哈的联系时,更不能被忽视。费尔巴哈没有将自我意识——作为感性的存在的我固定为受动的,而认为正由于它是彻底的受动,所以也是能动的(=活动的)事物,他认为这种受动性和能动性的同一性是一种相互作用,也就是受动的(受苦的)存在的相互补充行为。这一点,与构成马克思实践概念之基干的“交往”,例如《穆勒评注》中展开的构成社会相互补充行为的交往概念——可以说受到赫斯的极大影响——是相通的。
之前我们也确认过,人的本质这种对象性存在的自我确证是在感性的普遍性中实现的。如果用更马克思的风格来说,是通过生产和交往的社会实践实现的。人的本质同时也是以自己为媒介的关系形态的确证。换句话说,当将它作为自然和社会的二重关系来认识,并且将这些关系作为“对我来说现存”的“关系形态”来把握时,马克思的自我意识特有的光辉闪耀其中。马克思通过深化交往概念将其进一步展开了。接下来笔者想就这一动态发展进行探讨。
1.内在于类存在物的自我意识
对于马克思来说,自我意识的问题构成肩负着重要的原理性意义,这一点通过他的共产主义观就能看出来。原本,共产主义并不是人的发展的“终极目标”,而是“充满活力的原理”,作为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的全部运动”,同时也是“从概念上意识、把握共产主义的产生的运动”[2]。就像社会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反过来社会也由人来生产。所以,共产主义通过“积极扬弃私有财产这种人的异化”,来显示“人的本质的现实获得”这一成果,是人本身作为社会的也就是真正的人有意识地产生的自我内部回归运动而已。据此,“作为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即所谓的共产主义,是认清依靠以前发展的全部成果而诞生的历史运动的“积极的人的自我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