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观念是人类一切自觉活动必不可少的前提,是一切自觉认识所必需的逻辑条件。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以一定手段来实现预期目的的过程,如何运用手段来达到目的就有了因果联系。所以,原因和结果是人类一切实践和认识中都要遇到的一种现象,也是哲学史上较早产生的一对范畴。
一、原因和结果关系的特征
因果范畴揭示的是事物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处在普遍联系、相互制约中的任何一种现象,必然是由另外一种或一些现象所引起,它又必然引起另外一种或一些现象。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就是原因,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就是结果。
因果性和时间的顺序性有密切联系。在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总是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这是因果联系的特点之一。但是,并不是任何先后相继的运动都能构成因果联系,如白天黑夜、春夏秋冬之间,有着时间的先后,但它们却不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包括时间先后次序在内的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本质的联系。
因果联系的另一个特点是空间上的连续性,即任何原因本身又是另一个或一些原因的结果,而任何结果又是另一个或一些结果的原因。因果性的连续性构成了“因果链”,形成无数方向的发展路线,交织成现实世界的多样性。因果性的连续性形成因果关系的普遍性,任何事物既是原因又是结果,世界上既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既没有只是原因的“纯原因”,也没有只是结果的“纯结果”。
从普遍联系的角度揭示事物发展的“因果链”,并不是否定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何者为原因,何者为结果,是把普遍联系之网的一个侧面抽取出来而形成的。正如恩格斯所说:“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在这里出现的就是不断变换的运动,一个表现为原因,另一个表现为结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