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第三版)

第五节 现象和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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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不仅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而且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体。任何事物既有为我们感觉所能直接感受的、表现于外的一面,又有深藏于内的、统制着外在变化的内在的一面。要进一步认识事物,就要从现象进到本质,从一级本质进到二级本质,再深入到更深刻的本质中。

一、现象和本质及其辩证关系

现象和本质是揭示事物内在联系和外在表现的范畴。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构成一事物的必要要素的内在联系。事物的本质是以自身所包含的特殊矛盾为基础的,是事物具体表现的内在根据。和本质不同,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部表现。

现象和本质是相互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现象是个别的、片面的和表面的东西,是事物本质多方面的具体表现;本质则是同类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东西。就人而言,每个人在外表特征、思想品质、性格气质、待人处事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现象,可以说是多样的,但所有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本质,即都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所以,就事物的总体看,现象比本质丰富、生动,本质比现象普遍、深刻。

第二,现象是多变的和易逝的,有较大的流动性;本质则是相对稳定的。事物的本质在该事物的根本矛盾得到解决之前是稳定不变的,但是,在事物本质不变的情况下,表现出来的现象却经常变化,不断地改变着形态。剥削是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的本质,在消灭剥削阶级以前这一点是不会改变的,但剥削的形式、手段,剥削的具体表现却是变动不居的。列宁曾用湍急的河流来比喻现象和本质的关系,指出“非本质的东西,外观的东西,表面的东西常常消失,不象‘本质’那样‘扎实’,那样‘稳固’。比如:河水的流动就是泡沫在上面,深流在下面”[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