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第三版)

第一节 辩证思维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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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从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三者相统一的原则来研究辩证思维,认为作为主观辩证法高级形态的辩证思维,一方面归根结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另一方面又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规律、形式和方法,进行着思维“自己构成自己”的运动。辩证逻辑就是关于理性思维的辩证法的科学。要确切地把握辩证逻辑的特点,必须懂得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以及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

一、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

就内容而言,可以把唯物辩证法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所谓的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1]。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外部世界(自然和社会)运动的一般规律和人类认识活动的一般规律,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2]。

一方面,外部世界运动的规律和人类思维运动的规律本质上是同一的。客观辩证法决定主观辩证法,后者只是前者的反映;支配着外部世界运动的规律,同样也贯穿于人的思维活动中。因此,辩证逻辑在研究人的思维时,必须联系实践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并以它作为出发点和基础,否则,就会陷入唯心主义,也无法有效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

另一方面,外部世界的规律和思维的规律在表现形式上又是不同的。外部世界的规律,通过人的物质运动的、必然性的形式而展开,离开人的认识活动而独立存在;人的思维的规律,则通过思维活动的、逻辑的形式而展开,同人的自觉的认识活动相联系。逻辑思维的形式,如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的方法,如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等,虽然以客观辩证法为基础,但这些形式和方法本身并不存在于外部世界,而是为人的活动所特有的。外部世界,事物都是具体的,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必须运用由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去把握客观事物,这一方法也是辩证逻辑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