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体和客体进行思考时,就提出我们将要论及什么的问题。主体和客体这两个词显然是多义的。例如“主体”,可以指特殊个体,可以指普遍属性,也可以指康德的《导言》中所说的“普遍意识”。这种歧义性不是简单靠澄清术语所能改变的,因为这两个意义相辅相成;缺少一个就很难领会另一个。离开了任何主体的概念,就无法想象个体人性的元素——谢林称之为“自我性”;如果对个体人性的元素失去了任何记忆力,“主体”也将失去任何意义。反过来说,一旦我们按照一般概念的形式把人类个体完全作为一个个体来思考——一旦我们指的不再仅是某一特定的个人的现实存在——我们就已经把人类个体变成了那种跟唯心主义的主体概念明显相似的一般概念。“个别的人”这个术语本身需要有一个全称概念,才不至于成为没有意义的东西。即使在专有名字中也仍包含同那种一般概念的关系。它们指的是叫作那个名字的一个人,而不是叫任何其他名字的一个人;因此“一”省略地代表“一人”。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试图给主体和客体这两个术语下定义来避免这类混乱的话,我们就会像康德以来的现代哲学所一再提示的那样,陷于一种理论上的困境,继而加添了下定义的种种疑难,因为在某种程度上主体和客体的概念——或者确切地说,它们所表示的东西——先于一切定义优先考虑。下定义意味着从主观上利用一固定不变的概念去捕捉某种客观的东西,不管它本身可能是什么样的东西。因此主体和客体是难以给它们下定义的。为决定它们的含义所要考虑的东西,恰恰是定义为了概念的灵活性而需省略的东西。因此,一开始就把“主体”和“客体”这两个经过仔细琢磨的哲学字眼作为历史积累的问题提出来讨论是可取的——当然不是坚守这种约定主义,而是继续进行批判分析。其出发点就是这样一种所谓朴素的——尽管已经经过中介——看法,即任何一种有知识的主体都面对着任何一种已知的客体。因而这种在哲学术语中通称间接知觉的反思是含糊的客体概念与同样含糊的主体概念的一种再联系。第二种反思反映第一种反思,从它们的内容看,这种反思更严密地确定了那些含糊的主体概念和客体概念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