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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证法与反思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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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理解中,最为根本的问题是在于,通常总是在经验常识的意义上去理解和解释二者的区别,这就是把“辩证法”解释成“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事物发展的原因在于它的内部矛盾性”,而把“形而上学”解释成“用孤立的、静止的和片面的观点去看世界,把一切事物看成彼此孤立的和永久不变的,如果说到变化,也只是限于数量的增减和位置的变更,而不承认事物的实质的变化;并且硬说一切变化的原因在于事物外部的力量的推动”。这种关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及其相互关系的通常解释,不是把人们的思维从常识层面上升到哲学层面,而是把哲学层面的理论问题下降为经验常识问题,以致误导人们总是停留在经验常识中理解“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应当说,能否超越在经验层面上理解“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及其相互关系,是在当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首要问题。

为了便于对问题本身的理解,我们在这里仍然首先讨论对“形而上学”的理解。这里最为直接的问题是:人们能否在“感觉的确实性”上或“表象”的意义上“把一切事物看成彼此孤立的和永久不变的”?能否在“感觉的确实性”上或“表象”的意义上“不承认事物的实质的变化”?就是说,人们能否对事物之间的“联系”和事物本身的“变化”采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态度?我们“看见”骏马在草原上奔驰,“看见”雄鹰在蓝天上翱翔,有谁能否认骏马与草原、雄鹰与蓝天的“联系”?有谁能否认骏马在奔驰、雄鹰在翱翔即否认骏马和雄鹰的“运动”和“变化”?如果有谁否认这种“联系”和“变化”,那不是“瞪着眼睛说瞎话”吗?同样,有谁能否认生物从“生”到“死”的“实质的变化”?有谁能否认人的知识从“无”到“有”的“实质的变化”?对于这样的“质变”,有谁能够否认呢?既然如此,怎么还会有否认“联系”、“变化”和“发展”的“形而上学”呢?这才是值得人们深思的哲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