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究竟是什么?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可以概括出5个主要的基本命题;探析这5个命题及其相互关系,可以构成我们在当代反思辩证法理论的切入点。
命题1: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1];
命题2:辩证法是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2];
命题3: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3];
命题4: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4];
命题5:辩证法是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5]。
按照上述顺序排列这5个基本命题,主要是基于对辩证法的通常解释。这就是:通常是把命题1(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作为关于辩证法的标准定义,并把命题2(辩证法是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当作命题1的某种强调和补充,因而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这两个命题去定义辩证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命题3(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日益受到我国哲学界的普遍关注,但却由此引发了旷日持久的关于辩证法的理论性质的争论;命题4(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是理论界长期以来经常引证的关于辩证法的重要论断,但并没有在“本质”的意义上去阐释辩证法的批判性,而只是把“批判性”解释为辩证法的一种“功能”;至于命题5(辩证法是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不仅在阐释辩证法的“本质”的层面上极少涉及,甚至在探讨辩证法的具体问题上也较少有人问津。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长期以来关于辩证法的定义,或关于辩证法本质的概括与解释,基本上是以命题1取代了其他命题,即仅仅是把辩证法定义和解释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简洁地说,就是把辩证法解释为关于“普遍规律”的科学。在我看来,关于辩证法的这种通常理解和解释,造成了以下几方面不容回避和亟待反思的理论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