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通过语言而实现的人的自我理解和相互理解,构成人类存在的“意义世界”。卡西尔提出,语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并不是它的物理特性而是它的逻辑特性。从物理上讲,语词可以被说成是软弱无力的;但从逻辑上讲,它被提到了更高的甚至最高的地位:逻各斯成为宇宙的原则,并且也成了人类知识的首要原则”;“在这个人类世界中,言语的能力占据了中心的地位。因此,要理解宇宙的‘意义’,我们就必须理解言语的意义”[16]。 哲学解释学进一步提出,由语言构成的历史与现实之间、“历史视野”与“个人视野”之间,时时存在一种“张力”。人既在历史中接受,又在历史中更新理解的方式。历史文化对个人的占有与个人主体意识活动的统一,既构成理解方式的更新即历史的发展,也构成历史发展中的不可避免的“合法的偏见”。这样,哲学解释学就在它的理论框架中,赋予“理解”自己发展的一种内在的动力——语言是历史文化的内在否定性。似乎可以说,哲学解释学是把它所弘扬的语言进行历史的、辩证的理解,而不是把“语言”和“理解”当作某种凝固的、僵死的存在。解释学的这些辩证法思想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在关于语言的当代辩证理解中,下述问题是比较突出和重要的:
一是语言与言语的辩证关系。
“语言”表述的是外在于个人的社会性存在,它作为制约人的存在的“制度”而存在,作为人的存在的“规则”而存在。在这个意义上,是“语言”占有个人,个人是历史的“结果”。“言语”表述的则是历史性存在的个人的语言实践,它作为个人的物理的、生理的和心理的统一性活动而存在,作为个人活动而存在。在这个意义上,是个人占有“语言”,言语是语言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