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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体观念的自我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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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经常把辩证法归结为“关于矛盾的学说”,因此,对辩证法的批判本性的理解,是同对辩证法的“矛盾”的理解密不可分的。然而,在对“矛盾”的理解中,却直接地引发一个问题:世界就是矛盾,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所创建的关于世界的全部科学理论,是否都应归结为辩证法理论?

对这个问题,通常是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来回答:辩证法作为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它不是研究具体的矛盾即矛盾运动的特殊形式和特殊规律,而是研究抽象的矛盾即矛盾运动的一般形式和普遍规律;它不是提供关于具体的矛盾运动的理论解释,而是提供对整个世界进行辩证思考的理论思维方式。如果深究这种回答,又会引发一个更为实质性的问题:“抽象的矛盾”以何种方式构成辩证法理论的研究对象?或者反过来说,何种对象才能构成哲学世界观即理论思维方式的“矛盾”?

恩格斯说:“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14]这就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作为世界观理论的哲学,既不是脱离人的思维去研究自在的存在,也不是脱离存在去考察人的思维,而是探讨人及其思维与存在的相互关系。因此,作为哲学世界观的“矛盾”,不是自在世界的矛盾,而是人及其思维与世界的矛盾;哲学世界观的任务,不是对自在世界的矛盾作出理论解释(那是具体科学的使命),而是探索人及其思维与世界的对立统一关系,从而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世界观层次的理论支持。

在人们的“世界观”中,最为根本的是人们的“本体”观念,即人类存在的安身立命之本的观念,人类用以理解和协调人与世界关系的最根本的“理念”。因此,在哲学的“世界观理论”中,最为根本的是哲学的“本体论”。从“本体”和“本体论”去理解辩证法及其批判本性,是在当代反思辩证法理论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理论内容。“本体”和“本体论”,是哲学理论中使用最广泛而又歧义性最大的范畴。在各种不同的哲学理论框架中,“本体”都有其不同的理论内涵和历史的规定性。但是,从人类的本体论追求的基本指向和基本价值上,我们可以确认哲学本体论的真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