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对辩证法的独特贡献,集中地表现在他系统地论证和阐发了辩证法的思维方式。恩格斯明确地提出,辩证法是“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他在自己的最为重要的哲学著作——《自然辩证法》、《反杜林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和《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全面地概括和总结了科学史、哲学史和人类史及其所体现的思维方式的历史演进,深入地探讨和阐发了经验思维与理论思维、科学思维与哲学思维的关系,具体地揭示和论证了辩证法与理论思维方式、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辩证法与自然科学成果、辩证法与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与科学社会主义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为后人提供了作为“理论思维”的辩证法的概念系统。
正是通过对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的论证和阐发,恩格斯在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意义上,深入地批判了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世界观,揭示了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根源和实质,厘清了“不再是哲学”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与全部旧哲学的关系,阐发了马克思所开辟的哲学道路。恩格斯说:“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5]沿着马克思、恩格斯所开辟的哲学道路而探讨“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这是恩格斯为我们提出的历史任务,也是恩格斯为我们展现的研究辩证法的开阔的和开放的理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