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的认识的辩证法
在《哲学笔记》中,列宁曾一再指出,人的认识是“表象与思维”的矛盾运动。从人的认识机能和认识能力说,人既具有直观对象的表象能力,又具有抽象对象的思维能力。因此,在人的认识活动中,对象是作为个别与一般、现象与本质的矛盾统一体而存在的。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列宁进一步提出:“从最简单、最普通、最常见的等等东西开始;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茹奇卡是狗等等。在这里(正如黑格尔天才地指出过的)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1]在这里,通过对“最简单、最普通、最常见”的命题的分析,列宁深刻地揭示了人类认识的矛盾本性:任何一个命题都是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
在个别与一般的矛盾中,蕴涵着人的认识无限丰富的对立统一关系。列宁指出:“任何个别经过千万次的过渡而与另一类的个别(事物、现象、过程)相联系,如此等等。这里已经有自然界的必然性、客观联系等概念的因素、胚芽了。这里已经有偶然和必然、现象和本质,因为我们在说伊万是人,茹奇卡是狗,这是树叶等等时,就把许多特征作为偶然的东西抛掉,把本质和现象分开,并把二者对立起来。”[2]在人的思想与表象的矛盾中,任何一个对象,都表现为个别与一般、现象与本质、内容与形式、必然与偶然等等的对立关系。因此列宁说:“可见,在任何一个命题中,很象在一个‘单位’(‘细胞’)中一样,都可以(而且应当)发现辩证法一切要素的胚芽,这就表明辩证法本来是人类的全部认识所固有的。”[3]
人类总是使用“概念”去把握经验对象,而“概念”与“经验对象”总是个别与一般、个性与共性的对立统一。在“概念”与“对象”的关系上,“概念”就是“普遍概念”,就是蕴涵着个别与一般对立统一的“普遍概念”。这对于我们理解人类认识的辩证本性是十分重要的。为此,我们有必要讨论形式逻辑的概念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