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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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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价值范畴是一种关系范畴,它所揭示、所表征的是一种客体与主体的特殊关系,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和运动变化与主体需要的一致性或接近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主体的需要是价值关系得以成为价值关系的根据,能否满足主体需要是判定一定事物对主体究竟有没有价值的尺度或标准。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现象,是一种主体性“事实”,一定的对象、事物对一定的主体是否具有价值,既不以其他人的评价为依据,也不以这个主体自己的评价为依据,而是以这事物是否满足了主体的需要为依据。价值的客观性正表现在这里。这种客观性虽然不同于自然事物的客观性,不同于真理的客观性,它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但它同样也是一种客观性,是一种作为社会历史现象的客观性。

如果承认了上述的结论,那么,进一步说,把价值与事实对应起来对立起来的这种做法本身就成了问题,因为价值也是一种事实,虽然它具有不同于平时人们平常所说的事实即科学事实、客体性事实的特点。这样,事实与价值就不构成一种事实与非事实的对立,最多只是一种事实与另一种事实的区别。正如我们时常把人与动物对应,以示二者的区别,其实这区别不过是人这种特殊的动物与其他动物的区别,无论这区别有多大,总也大不到人不是动物这个程度。当然,只要我们承认了、弄清了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现象、主体性事实,是一种以主体的需要为标准但不是以人们对它的评价为转移的存在,同样具有自己的客观性,那么为了作为区别,用价值和事实这两个概念也未尝不可以,用其他的概念如科学事实与价值、客体性事实与主体性事实、客体性现象与主体性现象,同样也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