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性思维作为人类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思维方式,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也即是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人们大多是运用这种思维方式来看待问题、思考问题的。过去自不用说,现代价值论兴起,人们意识到价值是一种不同于事实的存在,对价值的把握不同于对事实的认知。但是,无论是承认价值和价值论的思想家,还是认为价值只是主观的、反对能够建立价值论的思想家,他们中一些人的思维方式却还是沿着实体性思维方式的轨道和视野来看待价值问题,至少是没有明确认识到这种思维方式的缺陷,未能自觉地彻底地摆脱这种思维方式的根深蒂固的影响。
承认价值的思想家们,许多人径直认为价值就是一种属性,是人们称之为有价值的那些事物的一种属性,正是这种“价值性”使得这些事物成为“有价值”的事物。当他们不能经验地发现这种属性的时候,便认为这是一种超自然的属性,或是不能用理智来分析、不能靠感官来发现,而只能靠情感和直觉来把握的属性。
摩尔批评以前的伦理学家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用指证和定义事物属性的办法来“定义”善,他认为价值与一般事物的属性不同,是一种单纯的无法用以前的办法定义的东西,只能靠直觉来把握。舍勒则认为,价值不仅不依赖于价值对象物而且也不依赖于人的感觉知觉,是一种先验而客观的存在,只能靠情感和爱来接近和发现。培里则认为价值就是兴趣所指向的那个东西,是兴趣所在的那个对象。杜威认为,价值就是效用和效应。尽管他们的说法不同,但都共同认定价值也是一种“东西”、一种属性,或是把它归结为对象的某种功能、某种结果。
而反对价值是一种客观性的存在的思想家,也恰恰抓住的就是这一点。在这些反对者看来,既然价值是一种事物的类似于重量、色彩那样的属性,那它就一定能通过经验来被感知到,必须要能被证实才算数,否则就不能认为它们是存在的,是客观的。既然这种属性是事物所固有的,那它就不会因为人们的不同而不同,就应该对所有人都具有同等的效应。罗素就明确指出:“根本不可能找到任何可以证明这个或那个具有内在价值的论据”,所以只能认为价值是主观的,“如果两个人在价值问题上意见不一,那么他们不是对任何一种真理有不同的看法,而是一种口味的不同”,正如一个人说牡蛎好吃,而另一个人说牡蛎不好吃,他们的分歧是一种各自口味的不同一样。“既然解决关于价值的分歧的方法甚至是不可想象的,我们就不得不得出下述结论:这是个口味的分歧,而不是关于任何客观真理的分歧。”[1]应该说,罗素对价值属性说的这种驳难是十分有力的,甚至是价值属性论所无法克服的。但这不是说明罗素的正确,而是说明他们都局限于实体性思维方式的视野中,都是把价值当作是一种属性来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