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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间性:主体和主体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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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的主体性,以上还主要是在主客体关系之中进行的,主体性也就是主体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特性。这是正确的。但是仅仅如此,还没有全面地反映马克思关于人的主体性思想。马克思认为,主客体关系是以主体间的交往为中介的,主体性不仅表现在“他们对自然界的一定关系”中,而且表现在“劳动主体相互间的一定关系”[1]中。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人的主体性还包括不同的主体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为变革某一客体而进行的相互交往的特性。这种主体和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的特性,现在人们把它称之为“主体间性”或“主体际性”,它是人的主体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克思对于人的主体间性一直十分重视。马克思认为,劳动实践是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人类的任何一个劳动实践活动都必然发生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自然关系和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德意志意识形态》写道:“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人们对自然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生产……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什么是“社会关系”、“人对人的作用”?“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2],合作也就是交往;“人对人的作用”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合作中的相互作用,亦即相互交往,它包括个人、社会团体以及国家间的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主体间的这种交往特征是人的生产活动不同于动物生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人的生产活动赖以进行的必要前提。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相互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