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研究(精装)

三、人的价值和社会关系

字体:16+-

按照价值学的观点,价值不是某种实体,而是一种关系。人的价值也是这样。人的价值,就是人对人的意义,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在马克思的哲学中,人是分为个人、集体、社会等多种不同的形式的。据此,人的价值也就具体表现为作为价值客体的个人、集体、社会对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人、集体、社会的价值。在马克思的哲学中,无论是个人、集体还是社会,又都是互为主客体的,据此,人自己对自己也存在一个自我贡献和自我尊重的价值问题。这样,人的价值就有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为研究方便起见,我们把集体看作缩小的社会,并减去相重复的内容,这样,人的价值最典型的形式有:(1)个人对社会的价值;(2)个人对自身的价值;(3)社会对个人的价值;(4)社会对自身的价值。如果再进一步把“个人对自身的价值”和“社会对自身的价值”统称为“对自身的价值”,亦即人们常说的“自我价值”,那么最主要的人的价值形式就是:(1)个人对社会的价值;(2)社会对个人的价值;(3)自我价值。

个人对社会的价值,简称“个人的价值”,就是个人作为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社会的价值,就是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就是以上所讲的“人生价值”。有时人们从个人“对社会的价值”的角度又把它叫作个人的“社会价值”。个人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的价值”是不同的。前者的价值客体是个人,价值主体是社会;而后者则相反,社会是价值客体,个人是价值主体。

社会对个人的价值,简称“社会的价值”,就是社会作为价值客体对每个社会成员(个人)的价值。人是社会性动物,个人在社会中形成和发展,社会对个人是有价值的。能否满足每一劳动群众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是衡量一个社会的进步程度和合理程度的重要标志。简言之,社会的价值就是社会对每一劳动者的尊重和满足,也就是以上所说的“人格价值”。有时人从社会“对个人的价值”的角度,又把它叫作社会的“个人价值”。很明显,这里的“个人价值”和“个人的价值”是不同的。“个人价值”中的“个人”是价值主体,“个人的价值”中的“个人”是价值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