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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权思想: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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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尤其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是否包含人权理论,这在一些学者中是存在疑问的:以往,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无论是反对马克思主义的还是拥护马克思主义的,都有人否认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包含人权理论,认为马克思主义与人权是不相容的。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人权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人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疑,“人权”是资产阶级在其革命时期提出的口号。从历史上看,人文主义先驱但丁最早提出和使用“人权”概念。荷兰政治家格劳秀斯最早提出“自然权利”说、“天赋人权”论。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之为第一次人权运动。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等根据“天赋人权”的原则进一步提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从而成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主要理论基础。

随着无产阶级的成熟和反对资产阶级斗争的进展,无产阶级也提出了自己的人权要求,开展了争取人权的斗争。19世纪30年代,英国工人曾掀起著名的宪章运动,提出了“人权宪章”;法国里昂工人起义曾组织“人权协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1843年,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第一次阐明了对于人权问题的基本看法,认为人权是人的权利的最一般的表现形式,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但人权和人的权利不是同一概念,不是人的权利的简称,“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公民权不同的”。人权在内容上主要指自由、平等等最基本的权利。马克思明确指出:自由“被公认为人权之一种”,“此外还有两种人权:平等和安全”[1]。

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人权论的现实基础是私有财产,财产权是资产阶级的主要人权。“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其他的一切人权都不过是为财产权服务和受财产权制约的。例如,“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