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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在认识系统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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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主体,这不论在对自然的认识还是在对社会的认识中都是一样的。在人与自然的认识关系中,自然对象先在于和外在于作为主体的人,认识自然,是人作为与客体异质的物种去观念地把握对象。在人与社会的认识关系中,情况就要复杂得多。这里的主体是人,客体是人的社会,中介则是人的活动及其产物,因此,认识社会,作为社会人对人的社会的认识,本质上是人对于自己的类存在和类活动的自我认识。

1.人应当是社会历史的主人

人在认识系统中的主体地位的前提是人应该是社会历史的主人。人是自然界发展的最高产物,是万物之灵,似乎有一种对于其他自然物的独特的和优越的地位。但这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人对于外部自然界的依赖地位。人的存在及其活动仍然绝对地依赖于自然界。但是,人对于自然界的依赖又不同于动物通过改变自身机体来单纯地适应自然界及其变化的本能活动。作为有意识能思维的社会存在物,人不仅能够认识和顺应自然,而且能创造并借助于一定的工具来改变自然物的存在形式,使之发生适合人类机体需要的变化,从而按照适合自己需要的方式来掌握外部自然界。人对自然界的依赖是通过人对自然界的掌握来实现的。[1]依赖体现着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受动、被动的一面,掌握则体现着人作为主体而在人与自然界关系中的能动的、主动的,即积极的和支配的一面。

人对自然界的掌握不是也不可能是由单个人来实现的。无数个人之间在对自然界关系的基础上相互作用、协调行动,便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社会直接地是作为人类自身的活动方式和组织形式而产生的,而且是作为个人活动的帮手和工具而发挥作用的。但社会一旦产生出来,便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总体性存在和运动形式而超越于其中的所有个体,并作为一种对象化了的人的本质力量而成为对人们的一种约束力量,要求人们将其作为一种新的客体来重新对它加以认识,而人在社会运动中的主体地位也需要在这种约束和制约中不断地重新确立。人要成为自然的主人,便必须力求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