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为了科学、合理地认识社会,人们还应当坚持“主体性原则”,在真理认识、价值评价和审美追求的统一中把握人在社会认识中的自觉能动性。所谓社会认识中的主体性原则是指,人们作为观念地反映、掌握和再现社会历史和自身的主人而从事社会认识活动,自觉地或不自觉地从自身的求真、求善、求美等内在要求和认知定势出发,主动积极地从真实性、功用性和完美性等方面全面地认识和评价社会历史客体,并且能动地在观念中创造和建构起社会历史发展的未来理想图景,为人们作为社会历史的主体而实践地创造世界历史提供必要的精神动力和理论指导。
1.主体性与主体—客体相关率
主体性是一种属性和功能范畴,指人作为主体而对于一定客体所具有的一种主动态势、能动状态、支配地位和积极作用。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在最抽象的层次上可分为反映关系和实践关系。在实践活动中,人们作为主体,作为实际地支配一切自然力、社会力和社会关系的主体,出现在生产过程中,根据自己的需要而按照人的方式作用于客体,实际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使之发生对于自身有用的变化,并且在适合自己本性的形式上掌握和占有它们,从而获得对其的支配和主体地位。但是,人们在实践中对于客体的改变和掌握,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客体对于主体活动的优先存在和外在地位,反而是以对于优先存在着和具有外在地位的客体及其规律性的遵循和服从作为前提条件的。人们通过实践活动而对于客体的实际改变和能动创造之所以是有效的和可能的,其重要的主观方面条件,在于人们能在实践活动之前对于实践目的及其实现途径等进行观念的认识和建构,在实践地掌握对象之前预先地对其进行观念的掌握。而且,人们观念地掌握客体的全面性、正确性及其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实践地掌握客体的合理性、有效性及其程度。因此,如果说主体对于客体的主体性是以对客体属性和规律的遵循和服从为前提条件的,则主体对于客体的有效而且合理的实践掌握,是以主体对于客体的全面正确的观念掌握为前提条件的。尽可能真实完整地以观念方式掌握客体,以便尽可能合理有效地以实践方式掌握客体,从而在对先在于和外在于自己的外部世界的绝对依赖前提下去寻求限定中的超越,达到对于客体的全面掌握和占有,这是人处理自身与外部世界关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也是人的主体性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