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人的活动在其现实性上总是对一定对象物的观念的和实际的掌握,而这些认识客体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和类型。
id="heading_id_7"1.认识客体的主要特点
id="heading_id_8"(1)对象性
在认识论的意义上主体和客体之间是相互规定、互为对象的,没有离开客体的主体,也没有离开主体的客体。客体之所以是客体并且表现出来,是因为它同主体在活动中构成关系。认识客体具有对象性是指它在同主体的关系中获得自己的规定。马克思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也就是说,它只能象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地存在着那样对我存在,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8]从主体方面看,他怎样设置和掌握客体,取决于他对客体的需要和把握对象的能力;从客体方面看,它在何种意义上和何等程度上成为一定主体的对象,则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对于该主体的功用性和可知性。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的功用性之间,主体的能力与客体的可知性之间,存在着一种对应性和相关性。客体在何等范围、层次和程度上被主体以何种方式所掌握,主体对客体的需要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得到满足,这表征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关程度及其发展水准。没有这种对应性和相关性,则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象性关系便无从建立起来。
对于具体地从事着认识活动的个体认识主体来说,客体是一种先在于和外在于自己的思想和观念的认识对象,他对它们的对象性认识活动生发于对它们的一定的实践—认识需要,并依赖于自身的一定实践—认知能力。他以什么方式、在什么层次上来设置和掌握客体,体现着他的需要和能力,也决定了外部世界和外部对象在哪些方面、哪些层次和何等程度上成为社会认识的客体。反过来说也一样,一定认识主体的实践—认知需要和实践—认知能力,既是他积极能动地选择和设置认识客体的内在依据,也是外部对象能否和怎样成为他们认识客体的主体性条件。因此,对于具体的认识主体来说,并非所有的外部存在都是他的认识客体,只有对他的一定对象性活动具有现实意义,而被他纳入到自己的对象性认识关系中,成为他的对象性意识思维活动所指向的对象的那些方面、部分、层次,才成为现实的具体客体。在这里,认识客体作为被设置、被认识、被掌握的方面,很明显地层居于一种被动的、受动的和被支配的地位。它们只是在与主体的对象性关系和对象性活动中才成为认识的客体。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曾经明确地指出:“哲学意识就是被这样规定的:在它看来,正在理解着的思维是现实的人,因而,被理解了的世界本身才是现实的世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