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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生命的个人”与“现实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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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什么,这是哲学家们给予特别关注而又众说纷纭的问题,以至于卢梭感叹道:“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1]的确如此,人类最关心的是自己,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最不了解的恰恰也是自己。从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到费尔巴哈的“人是人的最高尺度”,从亚里士多德的“人是政治动物”到富兰克林的“人是制造工具的动物”,从拉美特利的“人是机器”到康德的“人是目的”,从爱尔维修的“人是环境的产物”到萨特的“存在先于本质”……自从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以来,人的问题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牵引着哲学家们不停思索、寝食难安。在一定意义上说,一部哲学史就是一部“人学”史。

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之前,众多哲学家在回答人这个“斯芬克斯之谜”时,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具有合理因素的观点,但从总体上看,他们的解答大多是片面的。其失误主要在于:没有站在人是“社会活动”产物的高度来把握人的本质,往往把人的本质简单地归结为人的某一种特性,认为人的本质是先天的、固定不变的;没有把人放到社会关系中来研究,没有对人的社会特质给予足够的关注,即使有的思想家注意到了人的社会性方面,但由于他们不懂得实践是人的生存方式,因而没有真正说明人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理解的人首先是“有生命的个人”,因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问题在于,“有生命的个人”是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改造自然而存在的,实践构成了人的特殊的生命活动形式。因此,“有生命的个人”就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3]这就是说,在实践活动中存在的个人才是“现实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