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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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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就是内在存在着的本质,而本质实质上即是根据”,黑格尔的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人的本质就是人成为人的内在根据。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5]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天生就具有的东西,也不是从所有个人身上抽象出来的共同性。现实的人总是处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社会关系使“有生命的个人”成为“现实的个人”,并具有独特的社会品质。现实的人及其特征,是在后天与他人交往中形成的,是由他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马克思指出:“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也就不是资本了,就像黄金本身并不是货币,砂糖并不是砂糖的价格一样。”[26]

这就是说,使黑人成为奴隶的不是所谓的黑人的“本性”,而是黑人生活在其中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真正决定现实的人及其特征的是他所依存的社会关系的状况。一个人“成为奴隶或成为公民,这是社会的规定,是人和人或A和B的关系。A作为人并不是奴隶。他在社会里并通过社会才成为奴隶”[27]。要真正认识人的本质,就必须深入到社会关系之中。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有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思想关系、家庭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等等。这些关系不是简单地堆积拼凑在一起,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形成一个整体,以“总和”的形式存在着并发挥作用。

毫无疑问,在全部社会关系中,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是决定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本关系,在社会关系的总和中起着支配作用。因此,人们在生产关系中所获得的规定性构成人的根本规定性。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关系表现为阶级关系,因而社会关系包含着阶级关系。在分析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时,马克思指出:“资本家和雇佣工人,本身不过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体现者,人格化,是由社会生产过程加在个人身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是这些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28]所以,《资本论》所“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