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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矛盾论》的实践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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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作为毛泽东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之一,自发表以来已为人们反复地解读。这些解读中长期流行且最为重要的一种解读便是将其纳入教科书体系中,使之成为其实体性哲学之一部分的解读;另一种重要的解读则是20世纪80年代实践唯物主义兴起之后,一些研究者试图作出的一种实践唯物主义的解读。这两种重要的解读虽然有很大差别,但总起来说都是可以归之于一种理论哲学传统之中的。与之不同,这里试图提供一种基于实践哲学传统的解释,并认为这种解释更能把握住毛泽东哲学特别是其辩证法思想之实质。为此,下面我们将从实践哲学视野中的辩证法的讨论入手,在此基础上,对比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将《矛盾论》的辩证法理解为一种实践智慧,并进而扩展到对《矛盾论》所蕴含的存在论前提的讨论。

1.实践哲学视野中的辩证法问题

从哲学史上各种辩证法的实质看,所有的辩证法问题都涉及对有限规定性的超越。对事物的认识,表现为对事物有所规定。但任何现实的规定,都是对于现实生活的一种抽象,因而必定是有限的。而辩证法,至少肯定形态的辩证法,却企图超越抽象的有限规定,趋向无限的具体性,即由抽象走向具体。但这种趋向却又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一种理论体系最为忌讳的自相矛盾之毁坏。而这一矛盾之实质,不是别的,正是在于欲在一种有限的理论体系中包罗无限的绝对真理。在此问题上,康德关于理性超越可能经验范围的使用必然陷入二律背反的见地,无疑是极其深刻的。正是这种二律背反或矛盾,表明了理论的有限性。[31]

事实上,辩证法在哲学史上首先正是作为一种对于理论思维的否定因素而引入哲学的。芝诺悖论是其典型代表。芝诺悖论所揭示的,实质上是理论思维的有限性。如果我们不像希腊人那样蔑视感性,而是承认我们感觉到的运动是真实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芝诺悖论表明,理论思维在把握运动时遇到了不可克服的困难:事物明明是运动的,但理论思维却无以无矛盾地把握这一运动。有人以为我们可以无矛盾地作出“运动是包含矛盾的”这一陈述。但这种说法恰恰未能抓住芝诺悖论的实质,因而从根本上误解了辩证法问题。芝诺悖论的实质是,对于一个运动物体,理性思维的描述必然会同时肯定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a.该物体在某一瞬间处在某点;b.该物体在该瞬间不处在某点。显然,在一个理论体系中,是不能允许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存在的。逻辑学告诉我们,若允许在一个理论体系中存在互相矛盾的命题,就能够推出任何结论,而这就使得该理论体系失去了任何确定性而变得毫无意义。[32]显然,理论是排斥矛盾的。理论必须在抽象的有限性和无效的超越有限的具体性之间作出选择,只能或者选择抽象、有限、片面,但却具有确定性,或者选择全面、无限、具体,然而却因失去了确定性而无效。既然人类从事理论活动的目的是正确地把握世界,以便进而有效地生存,而不是制造一大堆自相矛盾的概念,那么,选择确定从而有效的有限性便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了。正是对于确定性的追求这一点决定了理论对于矛盾的拒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