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实践哲学无疑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讨论主题,将马克思哲学理解为一种实践哲学亦为众多学者所赞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对于实践哲学的含义有着相同的理解,从而能够在某种共识的基础上展开对于实践哲学特别是马克思实践哲学的讨论。事实上,恰恰相反,对于实践哲学的含义,各个讨论者之间很少有相同的理解,往往是在极为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着实践哲学一词。这种情况显然极为不利于讨论的深化。鉴于此,便有必要对实践哲学的不同含义作一点辨析,并在此基础上辨明马克思哲学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实践哲学。依笔者之见,实践哲学一语至少被人们在三种极为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即以实践为研究对象的意义上的实践哲学,将人的实践活动视为第一活动或最基本活动方式,亦即将实践哲学视为第一哲学意义上的实践哲学,以及最为根本的作为思维范式的实践哲学。这里所进行的辨析也就是要从这三个方面来看马克思实践哲学的确实含义,并进一步探讨如此理解马克思哲学对于当今中国哲学的发展有何意义。
1.以实践为研究对象的实践哲学
作为以实践为研究对象意义上的实践哲学,可以说是实践哲学最为原始的含义。人们对于实践哲学的讨论,一般说来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进行的。这一意义上的实践哲学,以研究对象来界定,其含义似乎应该是十分确定的,从而在这一意义上说马克思哲学是否为一种实践哲学便也似乎应该是十分确定的。但是,由于实践这一概念的古今变迁,因而其所指也并非是完全确定的,从而实践哲学的含义便也并非是完全确定的。
以实践为研究对象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源于亚里士多德对于人类活动领域的划分。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人类活动被划分为理论、实践和创制三种基本方式。理论的对象是“出于必然而无条件存在的东西”,即“永恒的东西”;而“创制和实践两者都以可变事物为对象”[32]。亚里士多德这里尽管从其对象是永恒必然还是可变事物将创制和实践与理论活动严格地区别了开来,将理论视为一类,而将创制和实践视为一类,但他又在以可变事物为对象的两类活动中,特别强调了实践与创制的区别。这一区别便是,实践是一种自身构成目的的活动,而创制的目的则在活动之外。而若按目的是否在活动自身之内,则由于理论自身便是理论的目的,因而在此意义上,理论与实践是一类活动,而创制则是另一类活动。包括理论在内的实践由于目的在自身之内,因而是一种自由的活动,而创制由于其目的在活动之外,便不是自由的活动。在这里,目的是否在自身之内,即是否为自由的活动,是将创制与实践和理论区分开的根本性标准。正是这后一区分标准,埋下了后世关于实践概念之争的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