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不应该要求父母支付学费、生活费
宋某9岁时,父母离异,由母亲抚养,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但后来经常拖欠。2002年宋某考上大学,需要大笔学费,父亲拒绝支付,而母亲又无力承担。宋某在多次向父亲索要无果后,以父母当年的离婚协议为依据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父亲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院将其父亲拖欠的高中时期的教育费、医药费和抚养费强制执行给他,但没有支持他索要大学学费和生活费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何谓“不能独立生活”,《婚姻法》本身没有界定。2001年12月24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依照新的司法解释,不管父母是否有给付能力,都无法定义务承担子女抚养费。
抚养教育子女是家庭最基本的社会功能。人类的生育活动是一项深受社会文化影响的行为,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关注,由此形成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本能、情感、道德和习惯等的作用,父母会尽自己所能为子女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即使法律规定他们已经不再有此义务。
但法律的精神,不支持一个人成年后仍向父母伸手要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不支持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依赖性。按照我国教育制度的实际情况,大学生基本上都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应当学会自立自强,不应该对父母有依赖性,否则既不利于自身成才,也不利于提高一个民族的竞争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但对在校大学生有实际意义,对已毕业的大学生也有重要的意义,可以防止出现有工作机会但不愿就业,在家依赖父母生活的“啃老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