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主义历史观通过对社会的演化、社会关系的生成以及人的发展的分析,揭示出社会有机体运行的特殊规律。
第一,自律与他律的双向规律。
社会有机体的运行是自律的,这就是人在实践活动中的自我认识、自我创造。对于人来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33]。同时,这种自我认识、自我创造的自律活动又受到自然运动规律和社会运动规律的制约,因而又是他律的。正是在这种自律与他律的矛盾中,社会有机体运动一方面形成主体的客体化,另一方面又形成客体的主体化,展开着对象化与非对象化的双向运动过程。要把握社会有机体就要从根本上把握自律与他律的运动规律。
第二,总体与要素的“普照光”运行规律。
社会中的一切关系如何构成一种有机体,受总体与要素运动规律的支配。社会有机体的总体与要素的运行则遵循着这样一种规律,即社会“有机体制本身作为一个总体有自己的各种前提,而它向总体的发展过程就在于: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有机体制在历史上就是这样向总体发展的。它变成这种总体是它的过程即它的发展的一个要素”[34]。这就是社会一切关系如何形成“总体”的规律。
在马克思看来,这一过程就是“普照光”过程,即“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35]。这就是某一社会机体向自身总体发展的过程。当然,当另一种关系又占着这种“普照光”的地位时,它同样会把其他关系置于自身的从属地位,改变以往的特点。这就意味着新的社会有机体的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