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为马克思辩护:对马克思哲学的一种新解读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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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形态的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提出的。为了弄清问题,我们先来考察一下德文原文以及中译本。

在德文版《资本论》中,马克思的原话是:Mein Standpunkt,der die Entwicklung der ?konomischen Gesellschaftsformation als einen naturgeschichtlichen Prozeβ auffaβt。这段话应译为:“我的观点是把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理解为自然史的过程。”郭大力、王亚南的译本把这段话译为:“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个自然史的过程。”[1]中央编译局的译本把这段话译为:“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2]对照德文原文,我们认为,郭大力、王亚南的译法较为准确。这是因为,把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理解为”自然历史的过程,并不是说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就“是”自然历史的过程。

为了进一步明确问题,我们再考察一下1983年中央编译局根据马克思本人修订的法文版《资本论》(第一卷)翻译的中译本。在这里,马克思明确指出:“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同自然的进程和自然的历史是相似的。”[3]显然,马克思把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理解为自然历史的过程,并不是说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本身就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而是说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与自然史具有相似的一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在法文版《资本论》第一卷中把具有“相似”的一面这层含义说得更明确、更突出了。

由此,我们不难做出判断:马克思本人从来没有说过社会形态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即使把“社会形态”换成“社会经济形态”,认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也不是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的本意是指,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可以从“自然的进程和自然的历史”方面来理解,因为社会经济结构、运行机制,特别是社会工艺过程同自然进程、自然历史有相似之处。显然,把社会发展说成是“自然历史过程”是一种误解,这里至少发生了这样几个思维“跳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