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马克思指出:“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长期以来,国内哲学界一直认为这一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基石和总纲,并把这一观点理解为:(1)社会有机体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它和自然界一样,本质上是客观的物质体系;(2)人类社会由其内部固有的矛盾所推动,同自然历史一样,是一个合乎规律的辩证发展过程;(3)人们有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用精确性的眼光来考察、研究人类社会。“自然历史过程”集中体现了人类历史的本质——物质性。现在看来,这种理解显然有其片面性。
就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而言,社会发展无疑具有物质性。近代唯物主义和现代历史哲学的重大缺陷之一,就是制造“物质的自然”和“精神的历史”对立的神话,把自然历史过程和社会历史过程绝对对立起来。针对这种情况,强调社会发展的物质性以及社会历史过程和自然历史过程的共同性,本身无可非议。但是,仅仅看到或片面强调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并把它看作是人类历史的本质,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总纲与基石,却失之偏颇。这是因为,这种理解只看到人类历史和自然历史的共性,而没有真正理解人类历史的本质和特殊性,即全部社会历史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人既是历史的“剧中人”,又是历史的剧作者。就实践是社会生活的本质而言,历史规律具有特殊性,渗透着主体的作用,社会发展是人们的自觉创造过程,“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6]。
为了进一步理解问题,需要深入而全面考察“社会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这一命题的来龙去脉及其真正含义。
根据马克思本人修订的法文版《资本论》可以看出,马克思并没有在等同的含义上用“自然历史过程”表述社会发展。马克思的本意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同自然的进程和自然的历史相似的。”[17]然而,相似不等于相同,社会经济形态也不等于社会形态。这是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