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报道是衡量一个新闻媒体综合实力、组织指挥水平和新闻队伍素质的重要标准之一,报道的好坏和水平的高低关系到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和形象,甚至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毫无疑问,媒体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可以有不同形式,如现场报道、连续报道、深度报道等,但消息往往成为整个突发事件报道中的“主角”,因为消息能够突出时效性,如通过口播、字幕、现场连线和SNG(卫星新闻采集)等方式报道的简讯和快讯;也能体现完整性,如通过影像新闻、现场报道等方式报道的详讯和综合消息;还能展示深刻性,如通过影像新闻或现场访谈等方式报道的综述和新闻分析等。这些丰富的形式能使突发事件的报道呈现立体化的形态,也能使广大观众获取客观、全面、深入的信息。
一、突发事件中的电视媒体责任
电视媒体作为现代大众传播业极其重要的媒体之一,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等方面与其他媒体相比有着很多独特的传播手段与传播优势。面对引起人们极大关注的突发事件,电视媒体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与其地位与作用相一致的传播责任与社会责任。
(一)发生期的迅速反应与告知责任
时效性是新闻的基本特性之一,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是负责任的重要表现。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大媒体都在奋力争抢“第一时间”。历史上的许多“独家新闻”就是靠在时间上的争分夺秒而获得的。新华社在伊拉克战争爆发的报道中,因首发消息领先世界其他媒体10秒钟而受到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