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戒毒大队的概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1人,政治委员1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这是戒毒场所设置戒毒大队的法律依据。目前,有的戒毒场所在大队之下还设有中队,其职能与职责与大队相似。根据戒毒工作的实践和法律法规赋予戒毒大队的职责,可以把戒毒大队的概念表述为:戒毒大队是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编制范围内设置,组织民警对戒毒人员进行执法、管理、教育、心理治疗、身体康复和适度劳动技能训练,以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组织机构。
戒毒大队的职责是法定的,其机构编制与人员配备为:设大队长1人,政治教导员1人,副大队长根据需要设2~4人为宜,民警总数不得低于戒毒人员总数的8%。除此之外,按照司法部1996年10月颁布的《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条例》规定,在大队还应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和配备党支部书记,以便于抓党建工作和民警队伍建设,这是目前戒毒大队运行的基本模式。
二、扁平化管理的科学性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意见》指出:“推进警力下沉,推行扁平化管理,压缩管理层级,科学设置岗位,确保一线警力达到干警总数的75%以上。”目前在戒毒场所有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沿用上个世纪的三级管理(戒毒所—戒毒大队—戒毒中队);另一种是二级管理(又称“扁平化管理”)(戒毒所—戒毒大队),从管理学的角度分析,扁平化的二级管理更具有科学性。
(1)扁平化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管理学家提出:中国在不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情况下,减少管理层级可以提高30%的效率或效益。这个道理在戒毒场所同样适用。管理实践证明:管理层级越多,工作效率越低;反之,管理层级越少,工作效率越高。戒毒大队下设中队的情况,大队与中队的工作有许多是重复的,大队重复做中队的工作,听取中队的工作汇报,致使同民警、同学员之间隔了一层膜,许多情况不能直接掌握与了解,导致工作效率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