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6日公布实施的《戒毒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不难看出,社区戒毒是基于不愿自觉进行戒毒治疗且不够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实施的一种戒毒治疗措施,它依托戒毒人员生活的社区或乡镇,通过有关基层组织和机构实施戒毒管理。社区戒毒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戒毒工作以人为本的原则。
一、社区戒毒的概念
在滕炜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一书中指出:“社区戒毒是在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社区矫正中毒品检测和治疗措施,总结国内一些地方戒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规定强制性戒毒措施之外提出的,并将试点工作中主要针对强制性戒毒后的社区戒毒,发展为一种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前就可以采取的戒毒措施,这是对过去长期实行的以封闭戒毒为主的戒毒模式的改进。”不难看出,作为我国戒毒措施之一的社区戒毒,是我国戒毒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同时又吸取了其他国家社区矫正中毒品检测和治疗措施的好的做法,是我国戒毒工作的一大进步,具体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也是对吸毒人员社会管理工作创新的具体体现,符合中国的国情。
《戒毒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在社区,针对的是不愿自愿戒毒,又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因此,研究人员对社区戒毒的概念有各种表述。现转引王娜主编《戒毒学》一书中引述的几种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