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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禁毒法》《戒毒条例》法律法规对社区戒毒工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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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戒毒工作的法律责任

(1)公安机关发现吸毒人员不予登记的,或者对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不依法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分。

(2)在社区戒毒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未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导致多人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

②对戒毒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毒品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

③有其他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没有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地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被依法行政拘留、逮捕、收监的吸毒人员,未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做的工作

(1)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有序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工作。

(2)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3)应当采取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医、就业、就学援助等措施,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

三、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职责

(1)落实社区戒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