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根据《禁毒法》的这一规定,《戒毒条例》共用6条对社区康复作了规定。实际上,社区康复最早是针对残疾人的康复而设计的一种治疗护理模式,是指以农村乡镇或城市街道为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其任务是依靠社区本身的人力资源,建设一个由社区团体、卫生人员、志愿人员,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的基层康复系统。
现在,社区康复被引入戒毒工作中,作为一种戒毒模式,按照法律、法规对社区康复的规定,可以把社区康复的概念定义为,社区康复是指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经原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责令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不超过三年的心理治疗与康复、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的一种后续戒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