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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社区康复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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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机关与执行地点

社区康复的决定机关为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决定机关,执行地点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2.社区康复协议与康复时间

被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道,签订社区康复协议,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社区康复时间不超过3年。

3.康复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的规定

社区康复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目前的康复场所均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和管理,也有少量由社会投资力量兴办的戒毒康复场所。

4.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加强管理,严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机制。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并支付劳动报酬。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戒毒康复场所,当地禁毒部门要加强领导,必要的时候可以派出人员参与监督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

5.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

(1)根据《禁毒法》及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对于下列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①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②以往因吸毒被治安处罚不满3年,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满释放不满3年,假释期间(实际执行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吸毒人员,由镇(区、街道)社区戒毒办公室制作《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康复的情况说明》,直接转入社区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