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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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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2013年9月发布的《天津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4〕57号)中,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依规申请和使用补贴资金。对养老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违规挪用私分补贴资金的,擅自改变经营性质,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违反国家和我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和我市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山东省在2013年9月发布的《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明确提及:“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第28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所在地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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