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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养老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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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文件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三)《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年2月,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老龄办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设定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涵盖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支撑保障标准,以及老年人产品用品标准,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相衔接,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为加快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意见》提出,在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方面,要加紧制定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规范等标准;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加紧制定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规范等标准;积极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意见》还提出,要尽快启动养老服务机构与组织的等级评定,加强第三方评估,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专家库,不断提高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