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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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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文件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总则、条件和程序、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31条。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总则、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四)《光荣院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令第40号《光荣院管理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总则、供养对象、供养服务、院务管理、建设规范、责任追究、附则7章36条。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各类福利机构中设立的光荣间、光荣楼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7号《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服务对象、供养内容、内部管理、工作人员、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共9章39条。